廣東省公安廳下發了《關于保安服務行政許可保安師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有保安師資格。
1、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在廣東省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其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包括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內)應當具備保安師資格,持有保安師資格證書。
2、2017年6月1日前,繼續對在任的不具備保安師資格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分(子)公司的經理、副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或法定代表人)進行全省統一的職業技能鑒定,核發保安師資格證書。
3、保安服務公司跨區域開展保安服務業務的,應當在經營地成立分(子)公司,以分(子)公司名義,向分(子)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備案。分(子)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法人)應當具備保安師資格。
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報保安管理師職業資格認證:
1、具有大專學歷,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員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員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員培訓機構核發的結業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4、有15年以上解放軍、武警部隊服役或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工作經歷的,可直接申報保安管理師職業資格認證。